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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委托装修协议无效后,购房人延迟支付装修款要支付违约金吗?
2021-06-30 15:47:36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仍要。装修合同虽然无效,但装修款实质上属于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装修合同无效,则买家延迟支付装修款不用支付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装修款就是房款,即便装修合同无效,也要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金,并降低了违约金标准。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凯某公司要求裴买家按《委托装修协议》的约定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但该协议已被认定为无效,而凯某公司对此亦存在过错,对于其要求裴买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裴买家是否需要向凯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由于《委托装修协议》隐藏的房屋买卖内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委托装修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委托装修协议》约定装修款分期支付,即第四期装修款169682元于2019年4月27日前支付,第五期装修款169682元于2019年7月27日前支付,第六期装修款169682元于2019年10月27日前支付等,但裴买家并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对于违约金的计付标准,因《委托装修协议》项下的装修款实际为购房款的一部分,故应当参照《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逾期支付购房款的约定认定裴买家应承担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补充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将本合同第十条变更为: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按时支付房款,或未支付其他乙方应付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税费,或未按本补充协议第九条约定向甲方补足应补房款及因此增加的税费,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本补充协议第十八条约定执行,如甲方选择不解除本合同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应付款项之日止。……”因该违约金标准过高,且考虑到凯某公司作为开发商在签约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裴买家应付违约金的标准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至于律师费的负担问题。由于凯某公司通过签订双合同规避广州市政府关于房地产调控的限价政策,导致本案纠纷的产生,故凯某公司为解决本案纠纷所支付的律师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凯某公司上诉请求裴买家负担律师费,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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