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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买房写一人名字,分手后怎么办?
2021-07-06 18:20:40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购房合同是女方签字,房款也都是女方账户支付,且登记在女方名下,则男方无法享有房屋产权,只能要求返还购房款,具体看案情。如下面这个案件,分手后男方占着房子,女方起诉腾房就获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案需要处理的问题是:李男是否为广州市**的共有权人。
首先,《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耿女,李男并非登记的共有权人,故从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来看,李男并非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李男主张其与耿女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涉案房屋,且李男实际出资购房,其为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李男对其上述主张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从李男提交的证据来看,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涉案房屋,《认购书》、《楼宇按揭合同》均由耿女一人作为买方或借款人签订,首付款由耿女一人支付,虽然认购书中留下的联系电话系李男母亲家中的固定电话,但该电话号码并非合同中唯一的联系方式,从预留上述电话的行为无法推定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即使李男参与购房亦无法推定双方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虽然涉案房屋的购买合同、购房款发票、房产证原件等购房资料现由李男持有,但从该事实无法推定双方对涉案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处理。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男与耿女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无法认定双方约定李男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属。
二、关于李男是否有实际出资购房,李男主张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实际出资,即支付了首期款以外的所有契税等费用以及房屋的大部分按揭贷款的还款,为此提交了其持有的票据资料原件及按揭贷款的还款记录。经审查,上述票据资料记载的缴纳主体均为耿女,且缴款时间均发生在2002年4月之前,在李男未提交付款凭证证实上述款项均由其支付的情况下,单凭其持有上述票据资料的原件无法认定该部分款项实际由李男支付。
综上,李男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故李男请求确认其为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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