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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丈夫生前转账给他人,继承时能要求他人返还吗?
2021-07-23 16:03:42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看款项性质,一般继承案件仅处理被继承人去世时卡里的余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妻子认为丈夫生前转账给前妻的孩子,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构成,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继承纠纷,涂母(二婚妻子)要求何大女、何二女返还被继承人何父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涂母的部分及涂母应该继承的财产,共计7130643.85元,本院对此分析认为:
一、何父在与涂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何二女转款2218848.12元,向何大女转款925043元,向沛某家具厂转款68万元,向家具厂出租方姚某转款3383661.4元,向家具厂员工转款10387014.04元,共计转款17594566.56元。二、在何父与涂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大女向何父转账982649.4元,何二女向何父转账7551176.39元,沛某家具厂向何父转账4713788.64元,汇某商行向何父转账7061500元,共转给何父19326465.03元。综合分析上述转账金额可见,首先,长期以来,何父与何大女、何二女、沛某家具厂、汇某商行之间的转账款项一直有来有往,且何父收取何大女、何二女、沛某家具厂及汇某商行的转账款项多于其向何大女、何二女等转出款项,何父所代为支付的款项实际上来源于何二女、何大女(或其所拥有的经营主体),显然何父不符合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其次,沛某家具厂的经营者是何二女,汇某商行的经营者是何大女,结合上述转账的频率、金额、收款对象以及何父与何大女、何二女是父女关系等事实,上述转账行为应认定为何父生前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协助女儿何大女、何二女从事经营活动,即何父向何大女、何二女等人的转账并非是赠与或借款,而是受托支付家具厂的各项经营款项。因此,涂母据此主张何父生前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何大女、何二女予以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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