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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仅有转账凭证能证明股权代持的关系吗?
2021-08-10 14:18:18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转账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如垫资、赠与、借款等,仅凭转账难以认定,还必须有股权代持的意思表示才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吴某主张其是陶某持有的立某公司10%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并要求显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的实际权利人根据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可以主张相应股权收益、对股权享有实际处分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显名。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吴某是否案涉立某公司10%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对此,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根据查明事实,陶某为立某公司10%股权的登记股东,登记有权利推定的效果,吴某主张其为该10%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应区分资金关系和委托关系。在当事人通过出资取得公司股权或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过程中,资金来源不是享有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可能基于多种原因,亦可能存在垫资、赠与等多种法律关系,现实中也有未支付对价或由他人代为支付对价而取得股权的情况。故仅凭吴某向袁某支付相应转让款的事实,难以认定吴某是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吴某还需证明其与陶某之间有股权代持的意思表示。
最后,代持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代持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关系,单方法律行为不能建立委托代持关系。本案中,陶某虽未支付受让10%股权的对价,但不能排除其享有真实股权的可能性,吴某未能提交其与陶某之间关于建立委托关系或代持股关系的协议,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与陶某之间对委托关系或代持关系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或形成事实上的代持股关系。判决,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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