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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承租人有效吗?
2021-11-18 13:03:12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该规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的土地租赁合同条款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二审法院就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基于农村集体享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上述规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007年12月27日广州市番禺区石某镇海心村民委员会第11生产队与广某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非耕地)租赁承包协议书》和2007年12月27日广州市番禺区石某镇海心村民委员会第20生产队与广某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非耕地)租赁承包协议书》均约定征地补偿及拆迁安置等费用归广某所有,上述两份协议书的签订虽然经过了村民表决,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但是民主议定程序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不得放弃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专款用于失地农民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故上述两份协议中有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广某所有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条款内容有效,属于基本事实不清。综上,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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