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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寓转让合同无效后,其他公司收取的款项能退吗?
2021-11-24 15:32:19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属于房款的一部分,则可以退。如下面这个案件,买房人向一某公司交了45000元定金,且公寓转让合同是与富某公司签订,写明房款不包含定金。一审法院认为该45000元属于中介费,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要买房人另案起诉。二审法官认为,该45000元实际上就是房款,改判一某公司与富某公司退还。
判决书节选:
案件事实表明,一某公司是为富某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当事人。陈某2018年5月6日向一某公司交付的45000元,收款收据虽名为“定金”,但实际并不具备担保功能,富某公司事实上已依转让合同全额收取陈某所付转让款473509元。陈某与一某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虽然陈某与富某公司之间所签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费为473509元,并不包括陈某本案所涉45000元,但结合富某公司与一某公司所签《(富某公寓项目)招租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来看,一某公司是依据该服务合同的约定向陈某收取涉案45000元的。由此可见,一某公司收取该45000元的权利来源于富某公司,该45000元实为陈某为取得涉案房屋使用权的对价的一部分,富某公司应向陈某返还。一某公司虽然不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且与陈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但其基于与富某公司所签《(富某公寓项目)招租咨询服务合同》向陈某收取45000元,系该45000元的实际收款人。至于一某公司与富某公司之间就《(富某公寓项目)招租咨询服务合同》的结算问题,应由一某公司、富某公司另循合法途径解决,这并不构成一某公司本案作为收款主体拒绝向陈某返还45000元的正当理由。鉴此,一某公司本案主张其为富某公司与陈某提供居间服务无需退还,即便要退还也应由富某公司向陈某返还,所持理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富某公司作为涉案转让合同相对方,应与一某公司共同承担向陈某返还45000元及利息的责任,一审判决未将富某公司、一某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对45000元及利息的返还予以处理,与本案事实并不相符,本院对此予以纠正。陈某主张一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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