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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律师函解除合同的,合同的解除日期如何确定?
2021-11-24 15:48:32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对方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则合同于对方收到律师函之日解除。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人违约,承租人7月1日寄出律师函解除合同,出租人7月5日收到,按理7月5日为合同解除日。但由于7月3日就交回了房屋,故7月3日为真正的合同解除日。
判决书节选:
综合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知,涉讼物业因爱某公司欠付业主方张某租金而导致被多次被停水停电,且张某已于微信明确告知金某医美公司将收回涉讼物业,故涉讼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金某医美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爱某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金某医美公司有权解除涉讼合同。金某医美公司虽主张其司于2019年7月1日分别向爱某公司及兰某邮寄解除涉讼合同的律师函,故涉讼合同已于2019年7月1日解除。但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才生效,现金某医美公司提交的妥投记录显示上述函件均于2019年7月5日到达爱某公司及兰某,而早于2019年7月3日金某医美公司已将涉讼物业实际交还予业主方张某,即金某医美公司与爱某公司就涉讼物业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已于该日实际解除,故涉讼合同已于2019年7月3日事实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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