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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委会筹备组剥夺部分业主选举权还能要求街道办备案吗?
2021-11-25 14:55:34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因街道办收到收到投诉信,称业委会筹备组剥夺部分业主被选举权,最终街道办不对筹备组的备案申请进行备案,法院就判合法。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核查候选人的资格,并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型物业至少有1名候选人。”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回执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加盖备案印章,同时将备案回执和备案资料抄送区分局。”根据上述规定,松某街道办对于业委会备案报送资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负有审查职责。本案中,富某园业委会向松某街道办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经审查,富某园业委会报送的备案资料中首届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存在违规操作,剥夺相关业主被选举权情况。对此,松某街道办曾作出《关于责令富某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限期整改的函》,责令富某园业委会撤回公示名单,重新核查候选人名单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告知筹备组若仍不整改,将不予认可其相关活动及结果的合法性,不予办理相关备案。上述限期整改函已经本院(2019)粤71行终1726号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因富某园业委会报送的备案资料中并无已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的书面证明材料,松某街道办据此作出《备案补正事项告知书》,予以告知,已依法履行其负有的法定职责,本院予以支持。富某园业委会上诉提出松某街道办无权对富某园业委会的申请备案事项进行实质审查,应当当场备案并出具回执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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