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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旧业委会交接如何办理?
2021-11-25 15:05:14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全体委员集体辞职或者被依法罢免的,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停止履行职责之日起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全部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全部移交给居民委员会临时保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自职务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业主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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