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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委会委员欠缴物业费,街道办能撤销备案吗?

2021-11-25 15:08:48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业委会委员欠缴物业费,街道办能撤销备案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街道办本来已经备案了,后发现业务员委员欠缴物业费,又撤销了备案,法院认定撤销行为合法。

判决书节选: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因此,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但根据广州市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南新村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江南新村业主委员会成员交费情况》显示,2016年江南新村业主大会表决投票选举的江南新村业委会部分委员明显存在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此外,《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及上述规定,依法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因此,许某作为2016年江南新村业委会委员选举候选人并选举成为江南新村业委会委员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东环街道办于20161228日对江南新村业委会作出业主委员会备案,明显不当;此后,又根据江南新村业委会的申请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变更备案,亦为不当;故东环街道办在发现其作出的上述两备案行为有误时,作出涉案《撤销备案通知书》,撤销《关于江南社区江南新村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的通知》,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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