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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街道办有权要求业委会筹备组重新核查候选人名单吗?
2021-11-25 15:10:33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有权。如下面这个案件,街道办接到业主投诉信,称业委会候选人有违规操作行为,街道办于是要求筹备组在街道办的监督下重新开展核查核实工作,但筹备组拒绝重新核查,街道办于是拒绝备案。筹备组起诉街道办行政不作为,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查明,2018年8月8日,松某街道办作出《关于重新核查候选人名单并向全体业主完整公示的函》称因收到小区部分业主投诉首届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存在违规操作,且存在业委会筹备组中的所有业主代表几乎全部作为候选人参选可能影响选举公正的情况,函告富某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由松某街道办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组,与筹备组成员、投诉业主一起对7月16日15名报名候选人资料以及7月19日17名报名候选人资料和推荐人票数开展核查核实工作。二、由松某街道办监督、指导、协助筹备组将参选人业主推荐票统计和核查结果在富某园公告栏向全体业主进行完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三、请筹备组收回未经松某街道办监督而自行公布的候选人名单,若筹备组拒不接受松某街道办的指导、监督,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回执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加盖备案印章,同时将备案回执和备案资料抄送区分局。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备案回执、加盖备案印章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可以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本案中,因筹备组未接受松某街道办关于重新核查候选人名单并向全体业主完整公示的指导意见,未对候选人名单进行重新核查,松某街道办向筹备组作出《关于责令富某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限期整改的函》,该函已经生效裁判认定为合法。在未按照松某街道办《关于重新核查候选人名单并向全体业主完整公示的函》《关于责令富某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限期整改的函》补正整改的书面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富某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业委会备案,松某街道办作出《备案补正事项告知书》,予以告知并无不当。该告知是对筹备组业委会备案申请的实质性处理,富某园业委会认为松某街道办未对其业委会备案申请进行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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