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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之间委托理财炒股没签合同怎么结算?
2021-11-26 13:42:04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即使没签合同,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或者录音等旁证也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关于理财细节的约定及盈亏金额等。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是有效的,应按约定结算。当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了合同解除时间,之前赚的金额和应返还的金额。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苏某某是否应向廖某某给付理财款1002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首先,廖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入苏某某账户共116250元,结合双方的陈述以及廖某某提交的其与苏某某的聊天记录,法院认定双方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成立。因廖某某提交的其与苏某某的聊天记录载明,2018年12月1日苏某某称“总共一人赚了快三万”,而苏某某主张双方之间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其次,廖某某提交的其与苏某某的聊天记录载明,2018年11月9日廖某某称“我计划这个月底出哦”,2018年11月13日廖某某称“投资的那个提现吧。我不玩了,我也要钱用。那里提现出来,先借5万给你先。剩下转给我就可以啦”,2018年11月30日廖某某称“菲,今天30号了哦,我真的急钱用啊。你怎么了?”苏某某称“我下个月给你可以?这个月我那还没还你。”据此,法院认定廖某某在2018年11月30日已明确向苏某某提出要求取回理财款的意思表示、该表示即表明廖某某要求解除双方委托关系。依照《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廖某某有权要求苏某某赔偿损失。最后,苏某某事实上也在2018年11月30日之后向廖某某返还了46000元。苏某某主张是廖某某威胁其及家人人身安全才返还款项,但苏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认定廖某某交付苏某某理财款项116250元加盈利30000元、扣除廖某某已收取苏某某46000元后、苏某某应返还廖某某理财款100250元,判决苏某某给付廖某某理财款10025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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