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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租集体土地建厂后被征收,建筑物补偿款归谁?

2021-12-06 17:45:45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承租集体土地建厂后被征收,建筑物补偿款归谁?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租赁土地建厂合同书》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建筑物补偿款归经济社所有。后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分配建筑物补偿款,法院就不予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黄某向小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小某经济联合社主张的拆迁补偿款应否支持。黄某以涉案地块上的建筑物仍继续归黄某所有,由黄某继续合法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以此认为拆迁补偿应归其所有。经查,黄某与小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于2003年签订《租赁土地建厂合同书》,约定租赁案涉土地,期限自200321日至2018130;2013110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案涉土地,期限自201821日至2036130日。黄某自认于2003年在上述土地上建成了厂房、宿舍、商铺等。上述两份协议对于合同期满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归属均作出了约定。其中2003年签订《租赁土地建厂合同书》的租赁期限自200321日至2018130,该协议约定合同期满“乙方在此土地上的建筑物、水电设施等不动产归甲方所有”;2013年《补充协议》系衔接《租赁土地建厂合同书》于2018130日到期后的约定,该协议约定2018130日至2036年至130日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约定黄某不得改造土地上原有附着物,并且约定了如遇到国家征地,土地和原建筑物补偿归乙方的所有,以及除原建筑物外新加建的建筑物补偿的分配。从《补充协议》中约定黄某不得改造原建筑物及原建筑物补偿款归出租方所有等内容,可知该约定与2003年《租赁土地建厂合同书》所约定合同于2018130日期满,土地上建筑物归出租方即小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是一致的,一审据此认定黄某于2003年在上述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归小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所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以上事实,案涉建筑物系小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所有,黄某以上述建筑物系其所有,并以此为由请求上述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款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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