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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土地后委托他人转租出去,附着物补偿款归谁?
2021-12-06 17:47:22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归承租人。如下面这个案件,陈某承租土地后,委托谢某转租给驾校。后土地被征收,谢某说自己才是承租人,领取了附着物补偿款197万。陈某起诉谢某返还领取的补偿款。一审认为陈某证据不足,二审认为土地租赁合同是陈某签的,谢某只是受托人,判决谢某返还197万补偿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是否是涉案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及青苗的实际投入人。本案中,陈某提供的证据显示:陈某分别与北村六社、北村二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陈某租赁涉案土地。该合同的落款处乙方签名陈某,谢某在签约代表栏处签名。可见,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是陈某。另外,陈某提交的证据收取土地租金的《收据》中,有部分写明是收到陈某交来的租金,有部分写明是收到谢某交来的租金,有部分没有写明何人交来的租金。虽然部分《收据》写明系谢某交纳租金,但不能仅据此证明系谢某租赁了涉案土地。从涉案合同签约方为陈某、以陈某名义交纳部分租金、涉案《收据》原件由陈某持有看,陈某主张其系案涉土地的实际承租人,谢某系受陈某委托签订合同及交纳部分租金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可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虽然谢某曾以自己名义与永某驾校签订《租赁合同》,但不排除谢某系受陈某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谢某作为本案当事人,其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在陈某提供的证据所需证明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而谢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予反驳,应采信陈某的证据,认定陈某是涉案土地的实际承租人,也是涉案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及青苗实际投入人。因涉案土地被征用,且谢某收取了其中的征地补偿款197万元,应返还给陈某。至于陈某主张的其余款项,因不属于谢某收取,且其余款项分别由北村六社、北村二社抵扣租金及补偿给永某驾校,故对陈某主张由谢某返还的超出197万元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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