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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员工之间的私人转账能主张是工资吗?
2022-06-30 14:47:01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光有转账不能主张就是工资,首先转账时间与发工资的时间要对得上,其次金额要对得上,再次备注要对得上。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员工的转账不属于工资,而属于其他款项,劳动案件中不作认定。
判决书节选:
关于工资问题。三某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向高某转账的合计15000元属于代表三某公司支付的5月、6月、9月待遇,但从该两次转账的时间来看,用人单位提前支付工资待遇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按三某公司该主张,支付5月工资的时间比支付3月工资的时间还要早,该主张明显不合理。且个人账户转账这一行为与三某公司提供公账转账且备注工资月份这一习惯也明显不符。故对于三某公司认为向高某转账的合计15000元属于代表三某公司支付的5月、6月、9月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鉴于高某与法定代表人存在个人经济往来,不能直接推定属于借款和还款,且借款不属于本案处理范畴,因此产生的纠纷高某与法定代表人可另循途径主张相关权利,对于该15000元的转账属于何种性质,本案不予处理。因此,高某请求2020年5月、6月、9月工资,法院予以支持。又,三某公司作为用工管理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未提供劳动且系本人原因,故三某公司主张高某从2020年10月起不享受待遇,不予采纳。综上,三某公司应支付高某2020年5月、6月、9月、10月、11月工资共计22857.14元[5000元×4个月+5000元÷(21.75天+4天×200%)×(13天+2天×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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