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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022-07-05 17:57:03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下面这个案件,某股东获得公司管理权后,发现前股东有严重的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况,于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其他股东赔偿公司损失。被告股东抗辩已过诉讼时效,法院最终认定未过诉讼时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本案中,彭某于2009年至2018年3月,担任晶某公司董事长,2018年3月14日被免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金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获得晶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于2018年3月14日变更了晶某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至2020年4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相距不到三年。在此之前,岸某公司为晶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彭某担任晶某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杨某担任晶某公司的总经理。在该情形下,晶某公司的意思被其控制,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必须由人来实现,晶某公司在客观上无法行使权利。即使如岸某公司、彭某、杨某所述,晶某公司其他股东对上述事情知情,但晶某公司与晶某公司的股东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晶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主张权利,并不导致晶某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丧失相应的权利。因此,晶某公司的诉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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