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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项,是否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2-07-05 18:10:52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如该股东无证据证明已将代公司收取的款项交给公司,则可能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节选:
就金某医美公司要求兰某与爱某公司就上述债务共同承责的诉请。根据金某医美公司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显示,涉讼物业2019年1月至6月的租金均由金某医美公司汇入兰某的个人账户内,本案中,兰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收取的租金交还予爱某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爱某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故在涉案的租赁合同关系中,兰某存在与爱某公司财务混同的情形,因此,兰某应对爱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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