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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会召集程序有轻微瑕疵,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2022-07-05 18:46:28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股东会召集程序有轻微瑕疵,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股东会决议仍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某股东会决议决定增值10万,属于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某股东不同意,认为未通知到期,但其仅代表10%表决权,最终法院认定股东会决议有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苏某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理由是该股东会的召开未通知其参会,程序违法,且决议内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股东权利的情形。本院依据《公司法》第22条关于股东会的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进行审查。股东会决议程序方面,苏某主张2016513日股东会未通知其参会而程序违法。本院认为,百某公司称章某已口头通知许某转告苏某股东会事宜并已到苏某登记的地址当面通知,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而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是苏某仅有10%的表决权而章某有90%表决权,苏某是否出席会议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本院对该股东会决议不予撤销。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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