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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重建时未报建的宅基地房,能起诉分家析产吗?
2022-07-22 14:58:18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可以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配。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庆丰村陂吓社的村民,享受庆丰村陂吓社的福利分红,庆丰村陂吓社在原告潘母与李父婚姻存续期间分配过三次宅基地,每年至少有一次分红。其中李祖父、傅祖母、李父及潘母共四人分得宅基地84平方米,用庆丰村陂吓社的分红及潘母父母的借款建成建筑面积为190平方米的6号楼房;李祖父、傅祖母、李父、潘母及李大女共五人分得宅基地114平方米,用庆丰村陂吓社分红建成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的2号楼房,李祖父、傅祖母、李父、潘母、李大女及李二女共六人分得宅基地165平方米。对以上事实原被告均予确认,原告亦提供庆丰村陂吓社出具的证明为凭,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三处房地产是以户为单位分配,且建设楼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全家的分红及部分借款,可见三处房地产为家庭共有财产,被告抗辩认为此乃李祖父、傅祖母的夫妻财产,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现原告潘母与被告李父已离婚,共同共有的基础已丧失,原告要求分割上述家庭共有财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在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6号楼房没有权属证书。本院根据房屋现状及使用便利的原则处理该房屋的使用权问题。被告关于原告潘母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原被告双方商定的单价及原被告参与分配的情况,计算潘母与李二女应分得765733.34元,而6号楼房的总价值仅为707000元,结合潘母与李父离婚后与李二女居住在6楼房,而李祖父、傅祖母、李大女、李父和现任妻子居住在2号楼房等居住现状,潘母及李二女请求6号楼房归其两人使用,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判决6号房屋归原告潘母和原告李二女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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