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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建房,建好后分面积,属什么纠纷?
2022-07-22 15:08:38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李某将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出资,建成后取得固定商铺面积,后双方发生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法院纠正,认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共担风险”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基本内容。但根据涉案《合作开发协议》的内容,李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建成后取得投入项目的土地上盖的首层商铺面积,且明确李某不参与项目的开发建设,不承担项目开发建设的风险责任和债权债务及收益,可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进行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开发,而是进行投入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受让,涉案《合作开发协议》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审法院将本案定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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