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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认定合作协议是否是股权转让协议?

2022-07-26 14:27:36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如何认定合作协议是否是股权转让协议?

张静律师解答:由法官根据案情和证据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定合作协议不是股权转让协议,而是双方就如何经营该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和商标、如何分配利润等达成的一致协议。原因为:1、公司方的其他股东未在协议上签字,签字股东的股权比例不足其拟转让的股权比例,2、原告并未被登记为股东,3、原告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蔡某是否为享有恒某公司45%股份的股东。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恒某公司成立于2012213,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全部实缴出资,陈某占30%股份,郑某占70%股份。201236日的《合作协议》系由陈某个人与蔡某签订,郑某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名。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虽然协议载明陈某占股60%,蔡某占股40%,但该占股比例针对的是某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恒某公司以及首饰商标“Eternelle,并未明确蔡某是以股东身份占有恒某公司40%股份。蔡某主张,依据《合作协议》其受让了恒某公司40%股份,但陈某仅占恒某公司30%股份,郑某占70%股份,而协议并未明确蔡某如何从陈某和郑某处受让股权。协议同时约定季某享有10%技术股,但对于季某如何从陈某和郑某处受让股权,《合作协议》同样未作任何约定。除此之外,《合作协议》也未约定股权变更登记等有关股权转让的事项。因此,从协议内容来看,难以看出陈某存在出让恒某公司股权的意思表示。

从《合作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蔡某支付了款项后,恒某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蔡某、陈某和郑某也未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和恒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蔡某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之后,恒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历经多次变更,蔡某均非公司股东,但现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蔡某除每年按比例领取恒某公司利润外,并未要求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明显不符合常理。现有证据也不能充足证明蔡某实际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根据《合作协议》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结合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通话等证据,《合作协议》并非股权转让协议,而系双方就如何经营恒某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和商标、如何分配利润等达成的一致协议。因此,蔡某以此为据,要求确认其为享有恒某公司的45%股份的股东,依据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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