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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职后仍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能起诉变更吗?

2022-07-26 14:30:52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离职后仍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能起诉变更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认为原告与公司之间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矛盾,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二审认为公司虽未拒绝,但也未配合,此种情况下应允许原告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变更,改判支持。这样原告只要拿到生效判决书,即使公司不配合,原告自己也可以去变更了。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中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理应控制、保管公章,但其关于公章由谁控制及《辞职信》由谁批准、由谁加盖公章在两次陈述中前后矛盾,且不合常理。张某既已提供中某公司加盖公章批准的《辞职信》,且在起诉后,仍可联系到中某公司出具新的《法定代表人任职书》,并加盖公章,充分说明张某与中某公司之间就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项并无争议,在双方对诉争事项无争议的情况下,张某要求法院判令变更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张某是否有权诉请中某公司履行涤除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手续?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举、任命和登记,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相应选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司法不应予以介入。但是,当公司内部该种治理失范,且有证据证实已对相关权利主体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发生侵害的可能时,司法可以有条件地介入并提供救济。本案中,从张某提交的证据来看,中某公司虽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工作从未拒绝,但自张某于2011年提出辞职并获批,直至双方诉讼发生之日,中某公司一直未履行其承诺的变更义务。此外,从张某提交的另案生效裁定书来看,因中某公司未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直接影响了张某的征信和日常生活的便利性。因此,纵然中某公司对配合履行变更登记并无异议,但鉴于其未能实际履行变更承诺的客观事实,张某有权以诉讼方式请求完成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张某并非中某公司股东,其仅是中某公司执行董事聘任的经理。张某于2011年辞去其担任的中某公司经理职务,并获得中某公司的确认。双方合同关系自该日起解除,且之后,张某也再无担任中某公司任何职务。综上,本院对张某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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