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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一定要先股东请求公司起诉吗?
2022-07-26 14:33:00 来源:
律师解答:不一定,如果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直接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股东的诉讼请求,为避免诉累,也可以直接允许股东提起诉讼。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允许股东之间起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江某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江某是连某公司的股东,江某以其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曾某是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告刘某是连某公司监事,在本案中是代表连某公司与薛某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合同》的相对方,而江某与曾某互为对立方。在本案庭审中,曾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江某的诉讼请求,即使江某以股东身份履行前置程序,要求曾某或刘某以公司名义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即代表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曾某同意提起该诉讼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在此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利益,破解公司僵局,可允许江某作为江某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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