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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效吗?
2022-07-28 13:33:06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保底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无效,二审法院认为是当事人自己对商业风险的判决,改判有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证券投资理财服务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一审判决以该协议的保底条款无效为由认定协议整体无效,基于以下分析,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就此法律适用不当,应予纠正。首先,一审判决以违反公平原则为由认定案涉协议保底条款无效,法律适用不当。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已有规定,一审判决并未指出案涉协议属于哪一类法定无效的情形。其次,虽然《证券法》有关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但胡某与郑某均为普通民事主体,并不属于证券法相关规定禁止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主体范围。再次,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涉及证券交易,并不存在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最后,郑某与胡某基于平等地位自由进行缔约,双方在确定交易对象以及交易条件时存在充分的选择权,保底条款是双方对正常商业风险承担的约定,该约定基于双方对商业风险和商业价值的自由判断,权利义务均衡,胡某承担保底责任的前提是其无需出资即可享有获利分红的权利,因此本案并不构成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形。综上,案涉《证券投资理财服务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其保底条款依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郑某诉请胡某按照保底条款的约定向其支付起始资金差额80万元,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胡某没有按照约定向郑某按时补足差额,构成违约,郑某诉请计付差额的利息,存在合理依据,本院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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