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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委托炒股合同到期后继续炒股属于什么关系?
2022-07-28 13:37:47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属于不定期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之前合同的约定同样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股票全部卖出的日期为委托理财合同终止日期,并以该日期的本金为依据结算亏损金额。
判决书节选:
赵某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本金损失的承担问题,本院认定赵某与张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终止后赵某投资本金所产生的损失由张某承担补偿。虽然上述协议于2019年8月30日到期,但双方在协议到期后仍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协议,应视为双方在协议期满后形成了不定期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赵某于2020年1月2日将证券账户中的相关股票卖出,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实际于该日终止。本院认定委托期间的本金损失为2004955.41元。依据协议,赵某有权在合作终止后向张某主张上述投资本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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