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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为取得工程支付好处费,未取得能起诉返还吗?
2022-07-28 13:49:19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向原告承诺将自己的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于是支付30万好处费,后原告未取得该工程,于是向公安机关举报合同诈骗,最终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诈骗,属于合同纠纷。于是原告再起诉不当得利,法院判决被告返还30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刘某应否向王某返还30万元及利息。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认定王某向刘某支付了30万元。关于涉案30万元的性质,刘某在涉嫌合同诈骗案的侦查阶段供述王某向其支付的30万元是偿还其的借款,但在本案诉讼中又否认该款项为借款,并主张该款为双方约定共同投资涉案工程项目的款项,其陈述前后不一致,亦无证据佐证。综合本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刘某主张涉案款项为双方约定共同投资涉案工程项目的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中,王某主张因刘某曾口头承诺将涉案工程项目转包给其承包施工,并要求其支付前期运作资金,故其支付刘某涉案款项是为了进场施工,而刘某并未让其进场施工。但刘某在涉嫌合同诈骗案的侦查阶段拒不承认其曾承诺将涉案工程转包给王某,也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有进场施工。鉴于刘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在双方无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刘某收取王某30万元并无法律依据,法院认定刘某应向王某支付3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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