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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了退股协议,还能要求按持股比例返还经营款吗?
2022-08-05 14:30:24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应按退股协议履行。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签订了退股协议后,一方反悔,起诉要求按持股比例分配剩余现金。一审法院认为退股协议显示公平予以撤销,二审法院认为退股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显示公平,判决按退股协议分配剩余现金。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涉案项目应按双方持股比例为准,则廖某一旦将资金投入涉案项目,该资金应属涉案项目的资金而非廖某的财产。故项目中剩余现金81063元亦应属项目的资产,该81063元亦应由廖某、罗某按双方持股比例分割,即罗某应分得其中40%。综上,协议约定廖某退股时罗某应向廖某支付80300元,廖某无须向罗某分割项目中的现金,均与双方约定的持股比例不符,罗某存在多支付款项、未分得现金的情形。因此罗某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合理有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首先,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显失公平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行使的是撤销的权利,罗某在本案提出的反诉请求中并没有提出撤销《协议书》,其一审答辩中也没有提出《协议书》显失公平的问题,而是以其如不签协议的话则廖某会锁仓库,廖某是通过胁迫的方式让其签订该协议提出抗辩,一审法院在罗某没有明确以显失公平为由提出撤销《协议书》的情况下认定《协议书》显失公平不符合法定的诉讼程序;其次,廖某与罗某之间为合作经营关系,签订《协议书》是对廖某退出合作经营事宜所做的约定,具有对双方合作经营期间所涉经营款项予以结算的性质,协议也明确约定罗某向廖某支付相关款项的日期,罗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一名商业经营者,不可能不知道签订《协议书》的法律后果及《协议书》所涉内容的含义,罗某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再次,基于廖某与罗某之间的合作关系,在双方对有关款项的处理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为双方所达成的合意,一审法院按照股权比例再进行分配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最后,即使《协议书》遗漏了有关款项的处理,该部分款项双方可另行结算,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显失公平不符合诉讼程序规定及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显失公平并予以撤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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