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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审查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的法定条件?
2022-08-05 14:31:46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只有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穷尽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才能判决解散公司。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解散公司。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广州澎某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的问题。本案中,广州澎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注册成立,工商登记显示,向某持股55%,高某持股15%,丁某持股15%,陈某持股15%。高某、丁某以广州澎某公司股东之间矛盾不可调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等事实为由,请求解散广州澎某公司。经审查,广州澎某公司符合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定条件。理由如下:
一、广州澎某公司人合属性不复存在,公司设立的目的无法实现,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解决的是股东之间的冲突,通过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退出机制,保护利益受损股东的合法权益。而股东之间的冲突,集中表现在“人合”层面上,因此,“人合性”基础的丧失是公司司法解散的首要裁判标准。股东相互间具有良好的合作意愿和长久稳定的协作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存续的必要条件。从2017年9月向某伪造签名变更高某、丁某所持股权,高某、丁某继而向工商部门举报并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来看,向某与高某、丁某股东间的信任已经消失殆尽。本院据此认定:广州澎某公司因股东之间长期冲突导致公司设立目的无法实现、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广州澎某公司继续存续会使高某、丁某的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广州澎某公司一审期间提交近三个月财务报表主张亏损400多万;其虽表示公司现在还在正常经营,但亦确认实际上不是经营澎某产品,只是前期销售的收尾工作。广州澎某公司客观上处于经营停滞的状态。高某、丁某表示,不清楚公司的经营状况,但认为根据广州澎某公司的陈述,公司亏损700万,其对这些亏损毫不知情。因此,广州澎某公司的设立目的无法实现,继续经营广州澎某公司,股东利益势必受到重大损害。
三、通过其他途径亦不能解决广州澎某公司股东之间的冲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应当互谅互让,积极理性地解决冲突。在广州澎某公司股东发生矛盾冲突后,广州澎某公司试图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股东会,但除大股东向某外,其他股东均未到会。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一、二审法院数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均未能就转让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协商处理矛盾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
综合来看,广州澎某公司股东之间长期冲突,公司继续存续的人合基础丧失,公司设立目的无法实现,解散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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