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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投资人被登记成为了股东,还能要求返还投资款吗?
2022-08-05 14:38:09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即使被登记成为了公司股东,但投资目的再于收取固定回报,而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的,仍属于借贷关系。如双方间签订有回购股权的协议,就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判决书节选:
关于青某公司与盈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盈某公司认为《增资协议书》是双方投资合作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反之,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即便登记为股东,也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本案中,虽然青某公司与盈某公司、银某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但从《增资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及《增资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看,青某公司的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首先,从约定内容看:《增资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增资完成后,青某公司成为盈某公司的股东,但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无投票权,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不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第九条约定,青某公司享有每年优先收取固定收益的权利,每年收益率为青某公司出资金额的5%(税前);收取固定收益后,青某公司不再参与公司的分红。第十条约定:盈某公司按青某公司初期投入金额原价回购股份。同时,在青某公司退股时,盈某公司需按青某公司出资额每年3%(税前)比例一次性给予青某公司作为股本公积。以上约定清楚地表明,青某公司在本次增资合作中,虽然出资获得盈某公司股权,但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与股东身份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在合作期内仅享有优先收取固定收益的权利,不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其投资的目的显然不是取得公司的股权。其次,从协议的履行情况看,青某公司向盈某公司支付3190万元后,盈某公司并未办理任何增资手续。银某公司与青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斯某公司仍然继续按照《增资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比例及金额向青某公司支付费用。《增资协议书》约定的两年期届满后,盈某公司在《就北滘青某投资有限公司撤资事宜的答复》及《撤资退股协议书》中仍然承诺保证青某公司在办理撤资手续及股权变更期间将按原合作方案享有稳定的投资收益。盈某公司及斯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亦表明,盈某公司与青某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书》的真实目的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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