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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案件列谁为被告?
2022-08-05 15:00:12 来源:张静律师
《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二、股东会召集程序有轻微瑕疵能撤销股东会决议吗?
《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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