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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涉及宅基地和拆迁案件中,村委会或经济社出的证明有效吗?
2022-08-08 13:00:01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村委会出具该证明是否有证据,如没有证据纯粹是根据个人猜测,则没有证明效力。如下面这个案件中,有证宅基地房旁边又建了无证的厨房房屋,全家人都拿不出证据是谁出资建的。村委会出了证明,证明是2个儿子建的。法院发函询问该证明是否有依据,村委会回复因为3个女儿已经出嫁,不可能再拿钱回来帮忙修屋。最终法院认定该证明内容是猜测出具的,证明内容不予采纳。
判决书节选:
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乌洲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询问2013年11月28日的《证明》是否系其出具以及出具的依据。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乌洲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复函:“《证明》是我村委出具的,出具时间为2013年11月28日,依据是已经出嫁的女儿,不可能拿钱回来给其兄建房屋,况且娘家兄弟家庭生活比较富裕,如她们坚持说有的,贵院可以让她们提出依据。”经质证,蔡1、蔡2、蔡3对上述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内容不予确认,并称2013年村委会出具该证明时,当时的村委书记是蔡父的女婿(蔡6丈夫)。蔡父、蔡4、蔡5对于上述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关于无证部分的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张母遗产的问题。蔡4、蔡5为证明该部分房屋为其建造,提供了一份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乌洲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该《证明》内容为“粤房为“粤房字第**有房屋所有权部分外其余围墙内新建的建筑为蔡4和蔡5出资自建”。为查明村委会出具该份《证明》的依据,本院依法向该村委会发出了《协助调查函》。根据该村委会的复函来看,其出具该证明时并没相应的依据,而是认为蔡1、蔡2、蔡3已经出嫁,不可能拿钱回来给蔡4、蔡5建造房屋。鉴于村委会出具该《证明》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且该房屋建造时张母还在世,故本院对于该《证明》的内容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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