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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收范围确定后哪些行为不予增加补偿?
2022-08-09 13:27:35 来源:张静律师
相关法条: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二)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征收范围,并附征收范围图。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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