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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土地承租人能直接跟拆迁人签征收补偿协议吗?
2022-08-09 13:39:10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不一定的。有的拆迁人同意,有的拆迁人只跟经济社签。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人与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建厂房后遇征收。承租人又直接与经联社、村委会、镇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镇政府将征收款打到经联社账户,其中属于承租人的补偿款有2250万元。经联社转账给承租人之前,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提出异议,认为补助款该归自己,请求暂缓发放。于是经联社只转了拆迁费和奖励款421万给承租人。后承租人起诉经联社、村委会、镇政府支付剩余款项胜诉并顺利强制执行扣划到账。后经济合作社再起诉承租人,法院判决承租人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836万给经济合作社。
本院认为: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李某在承包的涉案土地建房,并办理两张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地的土地期限内,如遇国家征用该土地,土地补偿费为甲方所有,建筑物补偿按各自年限分享。乙方承包的土地期满后,该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及水、电设施在完整条件一切无偿归还给甲方所有”。故根据该约定由原告与被告李某按各自年限分享涉案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土地承包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2045年7月27日,共计18105天。被告李某实际使用涉案土地的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8日,共计8428天。涉案土地承包合同未履行的期限为2019年1月28日至2045年7月27日,共计9677天。原告按年限分享部分比例为46.55%(8428天÷18105天×100%)。被告李某按年限分享部分比例为53.45%(9677天÷18105天×100%)。故原告按照上述比例应分得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为8360298.63元(1795万元×46.55%);被告李某按照上述比例应分得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为9599526.57元(1795万元×53.45%)。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已按照《广州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站项目(钟落潭段)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在2019年1月18日向被告乌某经联社转账支付2250万元。被告乌某经联社收到上述款项后应成为支付本案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的付款义务人。2019年1月24日被告乌某经联社向被告李某支付厂房拆迁费128万元,按时拆迁奖励款293万元。尚有182万元(2250万元-1287647.5元-293万)未发放。(2019)粤0111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乌某经联社、乌某村委会共同向李某支付补偿款1828万元。故被告李某收到上述补偿款后应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836万元。原告与被告乌某经联社、乌某村委会、钟落潭镇政府未签订补偿合同。原告要求被告乌某经联社、乌某村委会、钟落潭镇政府支付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全部占有补偿款22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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