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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以低价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之一可以吗?

2022-08-18 18:32:02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父母以低价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之一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父母有权决定自己的遗产如何分配。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以低价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继承人之一,其他继承人起诉合同无效,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林父、林母与林二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讼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林二,双方一同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林二确认其没有向林父、林母支付过合同约定的购房款,结合买卖双方是父母与女儿的直系亲属关系,以及买卖方式完成过户较之赠与方式完成过户成本低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上述买卖合同系伪装行为而无效,隐藏行为即赠与行为属林父、林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赠与已实际履行完毕,不存在损害林大、林三利益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林二是涉讼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林大申请多位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涉讼房屋仅是暂时过户给林二,林大与林三均有份。从证言内容来看,证人是听林母说房屋林大、林三有份,属于间接证据,林二对证言内容不予确认,林三当时没有在场。现无直接证据证明林父、林母确认涉讼房屋为三子女均有份额,且林父在过户时尚未去世,决定各子女有无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多少全在其一念之间,并无充足理由相信林大、林三必定对房屋享有继承权。在涉讼房屋过户给林二的情况下,林大提交否定该产权登记的证据应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仅凭上述证人证言不足以达到该证明标准,故林大诉请要求将涉讼房屋作为父母遗产进行继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林大、林二、林三三方签订《协议书》一节,林大在该协议书签名之前,林二便已发出撤销通知否定协议书内容,林大及林三对该事实没有异议,故上述协议书没有合法成立,林大要求按照协议书内容分割涉讼房屋没有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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