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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主张与他人共同出资购房需要什么证据?
2022-10-12 17:25:30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需要共同购房协议、支付房款的证据等。如下面这个案件,姐姐起诉称与妹妹共同出资购房,最终因证据不足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由此可知,主张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程度,可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本案中,张姐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张妹共同出资购买,其享有案涉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张姐对其该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姐、张妹之间对于共同出资购房的各项事宜比如各自出资比例、各自所占产权份额、按揭贷款偿还问题等均无作出书面约定,张姐提供的录音资料中涉及案涉房屋部分的内容并不具体、明确,张姐提供的证人证言,亦仅有证人单某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张姐与张妹存在共同出资购房的合意与事实,亦不足以证明张姐、张妹就案涉房屋权属达成双方各占一半产权份额的合意,本院对张姐关于案涉房屋系其与张妹共同出资购买且各占一半产权份额的主张不予采信。张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应享有案涉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其要求张妹向其支付出售案涉房屋所得合同价款中的86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理据不足,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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