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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哪些情况下视为合同内容?
2022-10-14 18:00:55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视为要约,可作为合同内容:第一,该说明和允诺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第二,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第三,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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