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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楼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能向开发商索赔吗?
2022-10-14 18:18:59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保修期内开发商不维修,可自己请人维修,保留相关支付凭证,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泛某公司是否存在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应否承担因迟延履行维修义务给肖某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于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泛某公司出售给肖某的房屋确实存在多处渗水、漏水、墙体破裂、发霉、脱灰、围院墙体下沉断裂等质量问题,泛某公司也确认对上述问题已经给予整修并承担了全部维修费用。根据肖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肖某自2016年5月起已向泛某公司提出房屋质量异议,而泛某公司直至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介入督促后,才在2017年9月将相关房屋质量问题整改完毕,期间耗费的时间远远超出合理期间,足以证明泛某公司存在迟延履行维修义务的事实。泛某公司提交《维修问题登记记录》,拟证明其公司不存在拖延维修、整改情形,但该证据仅是泛某公司单方打印记录材料,没有肖某的签名确认,肖某对此也不予确认,故本院对泛某公司该项证据、主张不予采信。泛某公司迟延履行维修义务,理应承担迟延维修给肖某造成的损失。综合全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肖某损失赔偿请求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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