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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双方都说对方不肯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办?
2022-10-18 13:33:52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谁主张谁举证,对于这个问题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但实践中由于开发商属于经济实力强大的大公司,而购房者一般属于较弱势的个人,举证责任会偏向于开发商举证一点。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是对方不肯签订正式合同,法院一般会判决退还定金。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判决3万定金不退,2审改判退还。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曹某与信某公司签订的《认购书》为双方自愿签订,根据《认购书》的约定,双方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信某公司的职员陈某在《认购书》上加注“有关首付款40万元及签定协议事宜,延期至2014年5月17日前办理”的内容,该内容是对原《认购书》内容的变更,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条款履行。2014年5月26日,信某公司以曹某未在2014年4月30日前与其签订合同而解除《认购书》并没收定金30000元,因双方已经变更合同履行条款,故信某公司以曹某未在2014年4月30日前与其签订合同为由行使解除权与《认购书》约定的解除条件不符,该理由本院不予确认。至于2014年5月17日因何原因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各执一词。本院认为,信某公司作为行使解除权的一方,更负有举证的责任,但信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曹某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信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信某公司主张曹某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因此,信某公司要求没收曹某定金的主张不能成立。曹某是否符合购房资格涉及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履行的问题,而不能成为没收《认购书》定金的理由。因双方实际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涉案房屋已由信某公司另行出售,考虑到曹某的购房资格及涉案房屋的现状,《认购书》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故曹某要求解除《认购书》和信某公司返还定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对于该部分的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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