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gzzhangji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萃 > 正文

广州名义股东能否起诉解散公司?

2022-10-20 18:06:07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名义股东能否起诉解散公司?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但不一定胜诉。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不符合解散条件的话,法院不会轻易判决解散。如下面这个案件,名义股东因为与实际出资股东之间有纠纷,愤而起诉解散公司,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广州进某公司是否符合司法强制解散的条件?对此,本院认为:

第一,广州进某公司自2001年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持续盈利,既不存在权力机构的决策失灵,也不存在业务经营的实际困难。从余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所称与另一股东张某关系恶化,广州进某公司人合性基础破裂,进而导致经营管理发生困难,主要发生于2016年之后。而在此之前,余某并未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股东权利行使受到限制。而对于2016年之后情况变化的原因,广州进某公司及张某在多份向余某的复函中再三申明。

第二,广州进某公司、张某明确表示,余某股东权利行使受到限制,根本原因在于余某仅是广州进某公司40%股份的名义股东,该股份实际出资人在2016年之后意欲进行显名登记,获得登记股东身份。天津进和公司、日本进和以余某为第三人提出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虽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但从天津进和公司、日本进和在该两案中提交的证据来看,能够初步证明其可能是余某所持广州进某公司40%股份的实际出资人。广州进某公司、张某基于此对余某行使股东权利作出限制,从现有证据来看,并不存在滥用大股东身份的故意。

第三,股份代持是法律允许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分配制度,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对外虽因股东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受到限制,但在内部关系上,名义股东应当秉持善意受托人义务,不得滥用其登记股东身份有损实际出资人和公司利益。在天津进和公司已先行向法院提出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情况下,余某是否所持广州进某公司股份实际出资人身份存疑,本案现阶段并不具备解散广州进某公司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故本院对余某请求解散广州进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大家都在看

商品房244讲:协议预定不买房不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房价下降了,房子不好卖了,开发商为了卖房也是花招百出。如下面这个案件,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