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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达不到表决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还是不成立?
2022-10-20 18:13:04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不成立。要注意区分股东会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先起诉股东会决议无效败诉,再起诉不成立再胜诉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2017年2月8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华某公司1999年7月22日公司章程第九条规定,股东权利包括“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另章程第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本案中,对于张某实际持有华某公司50%的出资份额并已实缴出资500万元的事实,在华某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所附《验资报告》中均作出了确认。故张某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股东会决议事项持有50%的表决权。而钱某自行在股东会会议中提出张某的有效表决权为0%,与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档案记载内容明显相悖。因此,钱某一人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形成关于认定张某抽逃出资、窃取公司巨额资金从而解除其股东资格的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表决通过的比例。故依照《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四)项规定,2017年2月8日的《广州市华某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股东)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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