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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投资亏损后说公司未成立起诉返还投资款可以吗?
2022-10-20 18:14:40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很多人签订协议合伙约定一起成立公司做生意, 但随后约定的公司并未成立,但合伙的事项已经开展。这时如果发生亏损,很容易发生一方以公司未成立为由起诉返还投资款。实践中要以投资事项是否真实开展来判定投资款是否应返还,如已经开展,则必须清算,不能直接退回投资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与张某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从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微某销售系统项目合作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签订协议的宗旨是共同开发经营微某销售系统平台,王某提供现金,张某提供技术,盈余按出资比例分配,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虽然该协议将合作体称为“公司”,但从本案证据来看,至今也不存在由王某、张某作为股东的公司,张某虽然辩称广州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是双方成立的公司,但广州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张某和王长某(后变更为张某一人),且从广州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章程来看,该公司的合作期限、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与《微某销售系统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均不同,故广州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依照该合作协议成立的公司。王某已经向广州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账支付100000元,履行了《微某销售系统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
从张某提交的广州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海某公司签订的《微某销售系统开发合同》来看,张某通过广州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州海某公司共同开发了微某销售系统;从张某提交的广州微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莫某签订的《全来购分销系统合同》来看,该系统已经开发成功并已经产生经济效益。可见,张某已经履行了《微某销售系统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提供技术、开发经营微某销售系统平台的义务。
从《微某销售系统项目合作协议》的上述约定和王某、张某各自的履行行为来看,两人各自依约提供了资金和技术,通过劳动对微某销售系统平台进行了开发和经营,两人之间的关系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法院认定王某和张某之间成立个人合伙关系。如上所述,张某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提供技术、开发销售系统的义务,故王某认为张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对王某要求解除《微某销售系统项目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王某、张某两人系个人合伙关系,王某欲收回投资款,需要先对合伙体进行清算才能明确是否具备收回投资款的条件。现王某以解除合同为由直接要求返还该10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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