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静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广州公司监事经营与公司竞争的业务侵犯了公司利益吗?
2022-10-20 18:19:10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是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不能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如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索赔。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苏某、吴某是否应当赔偿升某公司损失,本院认为苏某、吴某应当赔偿升某公司的损失。
关于苏某责任。首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是在本案中,苏某作为监事,同时掌握了升某公司的生源信息,利用职务之便,发布不当信息,开办与升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谋取原属升某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对公司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损害了升某公司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所列的主体只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由于一般而言,监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一般不掌握公司的经营信息,难以利用公司信息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但是正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监事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受信义务是基本相同的,监事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监督职权,可以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应当具有更高的自律,监事违反忠诚及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苏某不得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免除其责任和义务。再次,关于苏某认为升某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列为监事的问题,登记成为监事需要苏某提供身份信息以及协助行为,如果苏某不同意,升某公司难以将其列为监事,而且,没有证据显示苏某此前对升某公司将其列为监事提出过异议。
- 大家都在看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房价下降了,房子不好卖了,开发商为了卖房也是花招百出。如下面这个案件,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