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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过户了还能起诉合同无效
2022-10-21 16:37:59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如下面这个案件,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了全权授权卖房委托书的公证。后因无力还款房屋被过户给了他人,业主再来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过户回来。法院认为本案仍应按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来审理,而原告直接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仍是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来起诉,判决驳回其起诉。
法院认为,何某起诉要求确认涉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由邝某返还涉案房屋及协助办理房屋涂销抵押和过户手续,是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来起诉主张权利。经查明,何某于2014年5月28日与欧某签订《借款合同》,向欧某借款909600元,并将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某房屋作抵押担保;之后,又办理公证委托书,授权邱某有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及有权代为出售房屋;邱某根据该委托书,再与邝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作价102万元转让给邝某。结合欧某所出具《收据》中“收到邝某支付给我的,之前垫付购买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某房的款项102万元”的内容,反映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收益人是欧某的事实,据此,应认定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是作为前面《借款合同》的担保,双方交易的基础关系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参照《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何某理应针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现经本院释明后,何某仍然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拒绝变更,据此,本案应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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