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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拆迁安置房一直未分到,继承人之一能起诉支付租金损失吗?

2022-10-24 17:49:02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拆迁安置房一直未分到,继承人之一能起诉支付租金损失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因地块受变电站建设,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烂尾,最终拆迁人(开发商)无法交付回迁房。继承人之一(占12分之一)起诉安置回迁房和赔偿租金损失,最终法院仅支持了赔偿租金损失。因为补偿房屋又无法按份额部分履行。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被告北某公司与原广州市越秀××××号房屋产权人自愿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逾期向产权人交付补偿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应当共同向违约方主张权利,而原告仅为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其是否有权单独按照1/12的份额主张权利是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原告与易某日、易某典、易某士共同占有涉案房屋1/3产权份额,再根据(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及同一顺位继承人等分原则,原告实际确应占有涉案房屋1/12份额。如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权利可分,且按份额部分履行不损害被告合法权益的,应予以准许。

本案中,原告最后明确的诉讼请求包括两项,一为在越秀区范围内安置回迁,二为由被告向其支付租金损失。对于第一项请求,由于合同并未约定对原告的产权份额单独安置,而补偿房屋又无法按份额部分履行,且该地块也没有实际建设回迁楼,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第二项请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被告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回迁房交付原告等产权人使用,则原告依法按其份额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属被告应当预见到的原告可得利益损失。涉案《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对于逾期回迁的违约金作出了相应约定,但其标准明显低于目前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予以增加。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租金损失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原告的权利份额,具体赔偿标准为参照房管部门公布的原解放中路××地段同时期租金参考价的1/12计付,总计租面积及性质则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回迁补偿建筑面积172.7平方米,其中住宅163.7平方米、商铺9平方米计算。

关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总则》自201710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原告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故2015930日以前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北某公司向原告易某法支付2015101日起至20181121日止的租金损失[参照房管部门公布的原解放中路176号地段同时期租金参考价的1/12计付(按总建筑面积172.7平方米,其中住宅163.7平方米、商铺9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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