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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将宅基地房赠与给儿子,儿子能起诉确认所有权吗?
2022-10-26 16:55:19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起诉赠与人过户。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签订《房屋赠与及承诺书》,将宅基地房赠与一个儿子。父亲去世后,该儿子起诉其他家庭成员,要求确认宅基地房归其所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只能起诉办理过户,不能直接起诉确权,释明后儿子不肯变更诉讼请求,最终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协议为赠与合同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赠与和买卖一样,均属于转让所有权的一种形式。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农村村民赠与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赠与。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六条“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出卖人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不同意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以上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让需办理不动产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本案双方为赠与合同关系,属于债权请求权,曾某仅享有请求赠与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权利,其径行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经本院释明,曾某不予变更诉讼请求,故对其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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