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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名买房后因不还贷房屋被拍卖,能起诉被借名人赔偿吗?
2022-10-26 17:48:24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陆某借罗某的款买房,登记在黄某名下。后因陆某未准时还款,罗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后黄某与罗某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以房抵债。陆某起诉黄某与罗某赔偿损失,法院就判决陆某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罗某、黄某转让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罗某、黄某是否应向陆某赔偿相应损失。对此,首先,根据陆某与罗某签订的《信托投资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案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系陆某,双方约定由黄某代持该房产。因此,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及法定义务。本案中,陆某超期未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已经违反了《信托投资协议书》第七条之约定,导致黄某被中国银行白云支行诉至法院并被申请执行。此外,陆某还违反与罗某的借款协议,逾期未偿还借款,导致黄某作为保证人亦被罗某诉至法院并被申请执行。陆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而其因涉刑事犯罪被羁押及判处有期徒刑,客观上又无法自行履行相关判决义务。在此情况下,黄某被迫处分陆某的房产,用于偿还陆某的欠款,履行应由陆某承担的判决义务,系基于陆某违约事实的救济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其次,根据法院调取的(2016)粤0183执X号案相关材料,可见罗某、黄某转让案涉房屋的行为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法院主持制作执行和解笔录确认而作出的以房抵债行为,其与一般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房屋买卖行为不同,不宜按一般房屋买卖行为进行评价。至于双方协商的转让价格是否过低的问题。本院认为,一方面,陆某提交深圳市国某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且该报告系其单方委托,评估价格是否准确值得商榷;另一方面,即便按照上述评估报告对案涉房屋所评估的1452360元价格,对比罗某在受让案涉房屋过程中实际支出的914427.22元费用,考虑到双方系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进行的转让,而非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自由转让,故不足以认定其明显偏离合理价格。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情况,法院认定罗某、黄某转让案涉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无需向陆某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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