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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自己出资较多能起诉份额较多吗?
2022-10-26 17:49:12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关系,是共同共有,即平分份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姐弟关系,原告仅以自己出资较多(且证据不足),起诉自己多占份额,就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案涉房屋于2004年8月18日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房地产权共有证》,明确记载由练1与练2、练3共同共有。现练2上诉主张案涉房屋按份共有(份额分别为练1占70%、练2占5%、练3占25%),即主张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权属和内容与真实情况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此,本院分析认为:首先,对2002年2月购买案涉房屋时三方约定按份共有及相应份额的事实,三方当事人除陈述外并无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次,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4年8月18日核发的案涉房屋《房地产权共有证》,练2、练3在庭审中确认系三方共同前往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经法庭明确询问,当事人各方均未对此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申请。再次,练1提交的2009年9月2日明确三方按份共有协议书,仅有练1签名,练2、练3并未签名确认,且该协议出具至今已十余年,三方并未就此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不足以证明练1主张的上述事实。最后,练1向法院提交的用以证明其支付案涉房屋大部分资金的银行流水交易,未能反映其主张支付的款项资金来源于练1。综上,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当事人如想否定其登记事项,必须提交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根据上述分析,练2、练1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难以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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