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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共有房产买卖争议律师,离婚后共有的房产能查封拍卖吗
2022-10-27 17:24:59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离婚后共有的房产能查封拍卖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拍卖后另一方可以得拍卖款的50%,剩余50%用来清偿债务。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邹男一人名下,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涉案房屋购买登记于余女、邹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余女、邹男均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合理解释双方离婚后未对房屋进行析产登记等相关事项;胡军辉提供的相关证据仅能证实余女与邹男离婚时未处理涉案房屋,无法充分证实涉案房屋归邹男一人所有,书信等相关证据亦均是邹男一人陈述,故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应当认定属于余女、邹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涉案房屋由于邹男的债务问题处于查封状态,余女要求确认xxx房的50%产权归其所有,予以支持。胡军辉主张涉案房屋为邹男个人财产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余女主张停止执行及解除查封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因此,虽然涉案房屋属于余女、邹男的共同财产,但是,余女的异议是否成立,还应审查其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益是否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可见,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查封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虽然属于余女、邹男夫妻共同财产,但余女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益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故其主张停止执行及解封查封涉案房屋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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