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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合伙纠纷律师 个人与股东合伙协议争议咨询

2022-11-08 12:23:47 来源:张静律师


天河区合伙纠纷律师 个人与股东合伙协议争议咨询

广州个人与公司股东签订合伙协议属于什么关系?

张静律师解答:属于个人与股东之间的个人合伙关系,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无关。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属于个人合伙关系,仅就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违约进行审理,至于公司是否有债务,股东是否承担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判决书节选: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杨某参与投资设立的炫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合伙企业,本案不适用合伙企业法,不能以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涉案《补偿协议》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补偿协议》载明:“甲方自2015年底合伙加入由乙方创办及主导的猛某品牌的健身馆,发展了大量会员及合作伙伴,现甲方退出该经营项目,乙方同意给予结算及支付甲方经济补偿。由此可见,杨某与温某是个人合伙关系,《补偿协议》对双方合伙项目、经营方式进行了确认,并重点约定杨某退伙,温某如何对杨某补偿。

《补偿协议》明确约定,杨某退伙,温某分期向杨某支付补偿款10万元,其中最后一笔2万元于2020930日前支付。在案证据显示,温某仅支付17268元,余款82732元至今拖欠。温某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已构成违约。杨某诉请温某支付补偿款82732元,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杨某与炫某公司其他投资人未签订合伙协议,难以认定杨某与他们就“猛某”品牌健身馆项目成立了个人合伙关系,其退出该项目的经营无需取得他们的同意,亦不会损害他们的利益。《补偿协议》只是明确温某负有补偿杨某的义务,没有约定由炫某公司支付补偿款。杨某退出其与温某之间的个人合伙关系,也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杨某是合伙人之一,又是炫某公司投资人,本案对杨某与温某的个人合伙关系进行处理。至于炫某公司如对外负有债务,是否应当由投资人杨某来承担的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畴,法院不予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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