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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起诉合同无效官司律师

2022-11-23 18:14:44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花都区起诉合同无效官司律师

广州如何认定拆迁安置房哪些人有份?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根据拆迁安置方案和拆迁补偿协议内容确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某男认为宅基地房是自己的婚前房产,拆迁安置房也应当是自己一人的房屋。最终法院认定拆迁安置是按户补偿,认定其配偶也有份额。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林女对于涉案的房产是否享有份额;郑男转让涉案房屋是否无效。根据查明事实,涉案房屋为郑男婚前建造,享有房屋所有权,该事实双方均无争议。双方争议在于拆迁的安置房的归属,林女认为郑男的房屋被拆后已作价进行了补偿,而拆迁安置房为宅基地户的安置,林女为该户内成员,因此对该拆迁安置房享有份额;郑男则认为拆迁安置房为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且该宅基地使用权为婚前取得,故拆迁安置房为郑男个人所有。

关于拆迁公告的时间,涉案《拆迁安置方案》第七条第一项系“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之日作为被拆迁人年龄及人口户籍核定时间,安置对象确定,在一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政府公告的时间,在二审期间,林女向政府申请公开信息,提供了涉案土地的预公告时间为20131126,但该公告时间点在郑男签订拆迁协议之后,与相关拆迁规定不符。另从增城政府网公布的《关于加强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的意见》来看,第三条载明“以201342日发布挂绿湖水利核心区征地公告之日为时间点,显示该土地的公告日期为201342日。综上,虽然上述证据无法确定公告时间,但从林女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显示林女系在公告之后入户,此外,从郑男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来看,该协议确认郑男、林女两人均属于《拆迁安置办法》中享受社保的人员,而《拆迁安置办法》亦规定了享受社保人员必须符合该《拆迁安置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由此可推断林女是属于该第七条第一项的安置对象。

对于涉案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应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及拆迁安置方案确认的拆迁补偿对象、拆迁安置的对象等来综合判断。…….(此处省略几百字)从这条规定可知,对村民的安置并不以是否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前提,而是根据是否属于户内成员来确定的。从上述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可知其背后的逻辑在于,由于涉案土地被政府征收,村集体已无宅基地提供给村民,即一次性以房屋或货币的形式分配给村民解决居住问题,该分配利益应属于户内应被安置的村民而并非仅仅是对房屋享有产权的村民。    

综上,郑男被征收的房屋己由政府进行了一次性货币补偿,涉案安置房(车位)与其不存在价值交换、补偿等任何关系,而是对户内人员解决最基本居住条件而安置的,可认定林女对涉案房屋享受份额。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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